一、 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申請經商標局審查,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進行公告;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予以駁回或部分駁回。在商標局審查階段,審查重點是商標的合法性、顯著性、在先性,并不考慮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在先權利的使用情況等。因此,在商標是否符合注冊條件的判斷上,存在錯誤發生的可能。為了提高商標審查的質量,保障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 商標撤三申請/答辯
1. 商標撤三申請
一、 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申請經商標局審查,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進行公告;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予以駁回或部分駁回。在商標局審查階段,審查重點是商標的合法性、顯著性、在先性,并不考慮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在先權利的使用情況等。因此,在商標是否符合注冊條件的判斷上,存在錯誤發生的可能。為了提高商標審查的質量,保障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 商標撤三申請/答辯
1. 商標撤三申請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為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提起的商標撤銷,可選擇申請撤銷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申請撤銷部分核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2. 商標撤三答辯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提起的撤銷申請,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商標異議申請/答辯
1.商標異議申請
已初步審定的商標進入公告期,公告期為三個月。異議是指在公告期內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請求商標局對被異議的商標作出不予核準注冊的決定
設定異議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商標審查工作的準確性,彌補審查階段的信息不完整性,通過異議程序,給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糾正初步審定可能發生的錯誤。
3. 商標異議答辯
為了維護被異議人的正當權益,使商標局充分了解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情況,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局發送的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可進行答辯。如需遞交補充證據,則需要在答辯書遞交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補充材料。被異議人的答辯非必經程序,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四、商標無效宣告/答辯
1.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的無效宣告,即申請人認為已核準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法律程序。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商標宣告無效或者商標維持的裁定、決定。
2.商標無效宣告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
五、商標不予注冊復審
不予注冊復審,即被異議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商標局審查后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被異議人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的復審。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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